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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暂行处理办法

编辑:redcloud 2017-10-10 1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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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CNDR—2017—00021

常政发〔2017〕32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安置遗留问题
暂行处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城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为征地拆迁及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征地拆迁及安置具体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是法规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牵头实施征地拆迁安置政策落实和具体业务办理,规划、住建、发改、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办理。
二、留地安置预留的土地,原则上用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个人建房。
三、拆迁安置建房和确需使用留地安置土地建房,依法按程序转为国有建设土地。拆迁安置土地报批费用由项目建设业主承担,留地安置土地报批费用由留地安置的土地使用人承担。土地使用人申请使用国有出让地的,按基准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原承诺的拆迁安置用地和确需使用留地安置土地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原则上按照以村为整体集体组团的方式进行安置,其房屋建设层高和容积率严格按照市规划局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执行。
五、推行留地安置土地回购、收储制度。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原承诺的留地安置土地可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回购收储,回购收储价格依法参照该地块的评估价标准执行,回购资金由村组全体成员决定管理和使用,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六、城市规划区村民无房、少房确需建房的,必须符合《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其建房用地位置和具体建设要求按照本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七、严禁私自买卖土地。凡经确定预留的拆迁安置土地和留地安置土地,村组和个人不得买卖,违反该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买卖土地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拆迁安置用地已符合建房交地条件,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地的,按有关规定停发拆迁过渡安置费。
九、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新征收土地,一律不再实行留地安置;房屋拆迁安置一律实行货币安置或实物安置,不再实行迁建安置。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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