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7-10-26 10:05:48
时刻新闻
—分享—

  统一登记号:CNDR—2017—01056

  文 号:常政办发〔2017〕65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地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为确保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通〔2013〕10号和《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政办发〔2015〕7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

  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到胜桥镇胜桥村、尹桥村、苍坪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衡政通〔2013〕10号文件规定,上述被征地村组均属二级片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颁布的二级片区标准执行,各地类补偿标准如下:

  (1)水田按38000元/亩计算。

  (2)旱地按30400元/亩计算。

  (3)园地按30400元/亩计算。

  (4)农村宅基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沟渠按38000元/亩计算。

  (5)林地、荒山、荒地(其他草地)按19000元/亩计算。

  (6)裸地按11400元/亩计算。

  二、青苗和附属设施补偿

  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

  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印发

编辑:redcloud

阅读下一篇

返回常宁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