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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编辑:redcloud 2018-09-28 15: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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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登记号:CNDR—2018—00009

  文 号:常政通〔2018〕10号

 

  为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杜绝较大森林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以内。

  三、禁火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等;

  (五)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六)烧黄蜂、熏蛇鼠和炼山、烧灰积肥(需按程序审批)或者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火警电话  7235119或12119)。

  2018年9月27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印发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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