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1-00003
常政发〔2011〕20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宁市粮食生产工作责任制及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粮食生产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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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粮食生产工作责任制及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粮食生产工作的责任制度和约束机制,按照“守岗有责,有责必履,失责必究,问责必严”的原则,根据省政府、衡办发〔201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实行目标管理。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为粮食生产工作业务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责任;乡镇(办事处)为粮食生产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负有直接责任,乡镇(办事处)行政一把手为本乡镇粮食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各村支部书记为本村粮食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严格实行联点市级领导包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蹲点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到户、农技人员包技术服务的粮食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凡因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工作不力造成全市粮食生产工作不良后果,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失责行为造成的后果,酌情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五条 粮食生产工作业务部门,要制订出台专项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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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在早稻育秧、早稻收割、晚稻收割等关键时期,对各乡镇(办事处)粮食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将作为各乡镇(办事处)粮食生产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末位淘汰”的依据之一。粮食生产工作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最后三名且任务没有完成的,第一次通报批评,连续二次黄牌警告,连续三次的实施“一票否决,末位淘汰”。
第六条 在粮食生产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乡镇(办事处)行政一把手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末位淘汰”。
(一)经省、衡阳市随机抽查考核不合格或对全市粮食生产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对粮食生产抓得不力,连片常年抛荒5亩以上或全乡镇累计抛荒20亩以上的;
(三)全乡镇双季稻种植面积达不到85%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落实各项惠农政策,造成群体上访的;
(五)对粮食生产工作不重视,导致出现“无规划、无措施、无专门班子、无行动”的;
(六)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乡镇(办事处)蹲点人员和村支书责任。乡镇蹲点人员年内不评优、不评先、不提拔、不调动并扣发全年下乡补助和年度奖金,村支部书记扣发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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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本工资,并取消年内评优、评先资格和录干资格。
(一)未按照乡镇(办事处)粮食生产工作要求办点或办点面积,质量达不到标准的;
(二)对粮食生产工作不支持,不参与或以其他理由敷衍了事的;
(三)对全年粮食生产排名后三位的村支部书记实行免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业 粮食生产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8日印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