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城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6-02-19 17:15:50
—分享—

  登记号:CNDR—2015—01014

  常政办发〔2015〕18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城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城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常宁市城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1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宁市城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是指常宁市人民政府通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城市新近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以解决其基本住房需要。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为全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查。

  市发展改革、住建、监察、财政、规划、建工、国土资源、审计、物价、民政、税务、统计、人社、公安、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审查,在公安、人社、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申请人的相关收入、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比对,出具比对结果。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保障对象资格初审上报工作。

  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之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我市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发放租赁补贴为辅。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七条 对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在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之前予以发放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在实物配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后,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第八条 常宁市城区租赁补贴按年发放,发放标准为无房户的1人户150元/月、2人户180元/月、3人及以上户200元/月;住房困难户按人均可享受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与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以8元/平方米­每月的标准发放,每户最高不超过160元/月。今后如有调整,再另行公布。常宁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时间以每年的7月1日到第二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保障年度。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单身人士申请住房保障以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以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近就业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地街道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在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由当地房产部门负责审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有关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单身申请人需达到法定婚龄,孤儿放宽到年满十八周岁;

  2、申请人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

  3、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财产(除住房外)一人户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二人户不得超过12万元、三人以上家庭不得超过20万元。低收入家庭财产按上述标准的60%计算。

  (二)城市新近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

  2、家庭成员(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我市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5倍以内;

  5、参加就业时间未满五年。

  (三)外来常宁市区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常宁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在常宁市已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

  3、家庭成员(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在常宁市工作一年以上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5、年收入在上年度我市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5倍以内。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申请对象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离婚财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均不属于本条中规定家庭无房的情形。

  我市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四条 申请住房保障,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薄;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4、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近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及本市户口材料;

  2、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外来常宁市区务工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住房保障,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近就业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住房保障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

  2、受理: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当日起计算;逾其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初审:街道办事处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一并报送市房产管理局复核。

  4、复核:市房产管理局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在5日内向市民政部门送达《协助调查函》及相关信息材料。市民政部门应当签收《协助调查函》,并在10日内出具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财产比对结果并加盖公章,及时反馈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10日内根据市民政部门的比对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5、审核: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复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常宁报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统一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

  2、初审:用人单位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市房产管理局。

  3、审核:市房产管理局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用人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常宁报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第十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向轮候对象发放《常宁市住房保障资格证》。并在住房保障资格证中注明保障对象类别,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新近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章 分配使用和退出

  第十七条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伤残军人家庭、重疾重残家庭、孤寡老人、烈士家属、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城市重点工程中的拆迁户和低收入家庭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或价格标准,分配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第十九条 轮候对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房产管理局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按照分配排序选择住房。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本园区就业人员、本单位轮候对象,由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制定分配方案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分配结果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剩余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产管理局调剂安排本市其他轮候对象。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部门公布。

  低收入家庭承租政府或务工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租金核减。承租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及租赁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实物配租到位的保障对象,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配合资格年度检查的约定;

  (九)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十)其它约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房租。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租

  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向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机构申请续租。经市房产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

  第二十四条 分配对象对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入住手续,在2年之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仍然可以享受租赁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

  (三)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

  (四)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市房产管理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七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年审,具体实施程序参照申请审核程序执行。经年审,对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对象,停止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责令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不超过6个月,腾退期间按市场租金收缴租金。腾退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市房产管理局、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核同意或获得住房保障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取消轮候资格、责令其退还已享受的租赁补贴或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房产管理局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为保障对象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定期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随机抽查。街道办事处将核实情况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如实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局认定资格条件。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变更。

  第三十三条 对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住房保障审核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印发

编辑:redcloud

阅读下一篇

返回常宁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