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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6-06-21 15: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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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号:CNDR—2016—01009

  常政办函〔2016〕42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

  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常宁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粮食安全意识,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7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函〔2016〕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度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常宁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常宁市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七条 重点考核内容:

  (一)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成立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补充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等。

  (二)巩固粮食生产能力。守住耕地红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粮食产量,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落实粮食生产惠农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促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健全新型粮食生产经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生态综合治理,提高种粮比较效益等。

  (三)抓好粮食收储。严格执行收购政策,科学布局收购网点,严格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切实保障粮食储备费用,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等。

  (四)维护市场稳定。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仓储现代化进程,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建立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等。

  (五)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推动粮食产业提质升级等。

  (六)确保粮食安全。加强源头管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开展爱粮节粮减损行动等。

  重点考核事项和指标详见《常宁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单位依据《常宁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5月10前印发《常宁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细则》。

  第十条 考核步骤。主要采取自查、核查、组织检查等,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专项检查或暗访。

  (一)自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评分细则,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查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核查。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单位,按照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检查。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各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形成考核报告。

  由考核领导小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2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考核领导小组。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对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宁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doc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印发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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