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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城区200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收回和重新授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7-10-10 11: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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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登记号:CNDR—2017—01053

  常政办函〔2017〕110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城区200台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权到期收回和重新授予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城区200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收回和重新授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8
常宁市城区200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
收回和重新授予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市城区2011年投放的200台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权到期收回和重新授予工作,规范我市巡游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巡游车行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64号及《湖南省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推行经营权无偿使用、期限制管理,公司化经营制度,促进我市巡游车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确保此次巡游车经营权到期收回和重新授予工作顺利推进。
二、组织领导
调整市城区巡游车经营权到期收回和重新授予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交通副主任、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局、信访局、法制办、公安局、城管执法局、质量监督管理局、交警大队、运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此次巡游车经营权到期收回和重新授予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运管处,由市运管处主任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此次巡游车经营权到期收回和重新授予的日常工作。
三、此次巡游车特许经营权重新授予的数量、方式及资格条件
(一)此次巡游车经营权重新授予数量:180台,即湘DX7001—DX7180号。
(二)此次重新授予方式:采取有条件定向授予方式。
(三)定向授予的资格条件:
1、依法在经营所在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2、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和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3、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6、接纳原湘DX7201—7423号车辆产权的车主带车租牌和租牌租车两种承包形式(应具有从业资格证和与原企业签订的经营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奖惩措施
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本轮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或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2、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3、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取消出租车经营权指标20%
  4、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不能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
四、此次重新授予特许经营范围、模式、投放车辆及期限
(一)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采取公车公营或租赁制经营模式,以常宁市行政区域内为经营范围,异地送客,依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营期限:此次授予的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为5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为准。如在此期间,车辆达到报废年限,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三)此次新投放车型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车服务安全标准》的规定。
五、到期200台巡游车经营权收回期限、方式及车辆处置
(一)收回期限:市政府从2017918日起至1030日止依法收回已到期的200台(湘DX7201—DX7423)号巡游车经营权。
(二)收回方式:车辆原牌照上交市交警部门,车辆营运证上交市运管处;对逾期拒缴相关证照,并继续经营的车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车辆处置:车辆与特许经营权不挂钩。对已到报废期限的车辆,必须报废;对未到报废期限的车辆,符合巡游车条件,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可到原定向授予公司租牌经营,不符合巡游车条件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由原车主自行处理,或由中标公司按评估价收购。
六、实施步聚
(一)申请:申请参与定向授予的巡游车企业法人,在方案发布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本方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关资料,同时预交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二)审核:对定向授予企业进行资格条件审核。
1、审核部门:领导小组成员;
2、审核时间:5个工作日;
3、审核依据:按照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
4、审核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初审受理后送领导小组复审,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复审决定是否通过,复审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审意见通知申请企业,并接受申请企业的查询,无异后,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5、授予:定向授予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期满后,审核合格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市公共交通道路运输管理处签订《常宁市巡游车特许经营协议》。
七、履约措施
(一)获得定向授予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所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其定向授予的经营权收回,重新确定授予方式和授予对象。
(二)获得定向授予的企业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须交纳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视履约情况,在特许经营权到期收回并重新授予后10个工作日内部分或全部退还,期间不计息。
(三)特许经营权管理。
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有下列行为的,政府可依法收回其特许经营权:
1、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终止经营,严重影响行业正常运营秩序的;
2、有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且一旦查实的;
3、依据交通运输部《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规定应收回经营权的;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回经营权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打击非法营运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优化客运市场,维护巡游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
(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车经营企业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其驾驶员应取得巡游车从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上岗从事运营服务。要利用互联网技术较好的构建企业和驾驶员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巡游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平台,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巡游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加强对巡游车驾驶员的监督和考核,健全退出机制,全面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

九、本实施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续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26号)自行废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8日印发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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