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登记号:CNDR—2018—01004
文 号:常政办发〔2018〕5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华岁国际商贸城二期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华岁国际商贸城二期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常宁市华岁国际商贸城二期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为确保华岁国际商贸城二期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通〔2013〕10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 〔2015〕73号)、《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
征地补偿实行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该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到乡镇村全部为I区。
(二)区片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通〔2013〕10号)颁布的标准执行:
I区征地标准
1、水田按45000元/亩计算。
2、旱地按36000元/亩计算。
3、园地按36000元/亩计算。
4、农村宅基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沟渠按45000元/亩计算。
5、林地、荒山、荒地(其他草地)按22500元/亩计算。
6、裸地按13500元/亩计算。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按照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按照衡政办发〔2015〕73号、常政办发〔201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印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