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常宁组织市自然资源局、泉峰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依法拆除泉峰街道办事处曲市村闫某一违法建筑。
据了解,闫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擅自侵占国有土地,建成房屋主体一层,占地面积13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
阳永军到场指导。
记 者:李青洪 尹一珺
编 辑:汪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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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宁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李青洪 尹一珺
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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